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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广告内容是否视为要约邀请函?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以专业律师的角度,探讨预售广告内容是否被视为要约邀请函这一问题。通过回答和相关回答的解读,得出结论并强调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理解和应对。

预售广告内容是否视为要约邀请函?

首先,需要明确“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预售广告,通常是指开发商在项目尚未建成或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为吸引潜在购房者,对外发布的关于未来商品房的描述性信息、价格、优惠措施等的宣传资料。此类广告的目的是引起公众关注,激发购买意愿,引导潜在客户进一步咨询或签订购房合同。

对于预售广告内容是否视为要约邀请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内容的确定性:要约必须包含具体、确定的合同条款,使受要约人能据此作出承诺。而预售广告往往只提供大致的商品房信息,如户型、面积、装修标准等,但具体的价格、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往往未明确约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符合要约的特征。

2. 表达的意图:预售广告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公众注意,诱发进一步的询问或洽谈,而非直接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广告中的语言通常使用“敬请期待”、“欢迎垂询”等词语,显示其并非期待受众直接接受并受其约束,而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

3. 行业惯例与消费者认知:在房地产市场中,普遍认为预售广告仅是开发商的一种宣传手段,消费者通常理解其为一种要约邀请,而非可以直接接受的要约。购买行为通常发生在消费者进一步了解详细信息、参观样板间、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等环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这意味着,虽然预售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广告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价有重大影响且具体确定,那么这些内容可能被认定为要约的一部分,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何判定报价单是邀约还是要约?

在合同法中,报价单的性质是判断其属于邀约还是要约的关键,这主要取决于报价单所包含的内容、表达的意图以及对方对此的合理理解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 内容明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如果报价单对上述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表述,使受要约人能够据此直接作出承诺并成立合同,则该报价单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要约。

2. 交易意愿的表达:报价单是否表达了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愿也是关键。若报价单明确表示“一经接受即生效”、“本报价有效至某日期,逾期视为失效”等字样,表明发出报价的一方愿意在特定条件下与对方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报价单应被视为要约。反之,如果报价单仅是向对方提供参考价格或初步洽谈交易条件,未明确表达一旦接受即受其约束的意思,则可能被认定为邀约。

3. 对方的合理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使报价单本身并未明确其性质,也需要考虑受报价方在收到报价单后,基于一般商业惯例和理性人的认知,能否合理地理解为对方发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提议。

4. 后续行为确认: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后续沟通和行为也可作为判断报价单性质的辅助依据。例如,若双方在报价单基础上进一步磋商,最终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明确了合同主要条款并达成一致,那么最初的报价单可能被视为邀约;而如果一方发出报价单后,对方直接予以接受且双方据此开始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报价单则更符合要约的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1.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判定报价单是邀约还是要约,需综合考量其内容明确性、交易意愿的表达、对方的合理理解以及后续行为确认等因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有必要,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准确把握报价单的法律性质,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预售广告内容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函,而非直接的要约当广告中涉及的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价有重大影响时,可能被视为要约开发商在制作预售广告时应谨慎措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因广告内容被认定为要约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同时,消费者在阅读预售广告时也应理性对待,充分了解其作为要约邀请的性质,切勿仅凭广告内容便草率做出购房决定,而应在获取详细信息、签订正式合同后,再做出最终的购买承诺。在遇到纠纷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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