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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有何不同?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两种典型的职务犯罪,虽然在行为方式上均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但其犯罪主体存在明显的差异。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有何不同?

1. 职务侵占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一般员工等,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有所在单位的职务身份;二是利用了该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三是非法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强调的是其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对单位财产的管理、经手职责。

2.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则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主体的显著特征在于,他们基于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委托,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履行公务职责,对国家财产负有管理、支配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强调的是其公职身份及其对公共财产的特殊职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均属于我国刑法中针对特定身份人员侵犯单位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对象、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后果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但也有明确的区别。具体区分如下:

1. 主体身份:

-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职工等。

-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对象:

- 职务侵占罪:行为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即行为人所在单位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 挪用公款罪:行为对象特指公共资金,即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公共财产。

3. 主观故意:

-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将本单位财物永久据为己有。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暂时挪用的故意,意图将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预期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4. 行为方式:

-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通常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擅自处置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或使他人非法占有。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偿还债务等非公务用途,但通常不改变公款的所有权性质。

5. 犯罪后果:

- 职务侵占罪:造成单位财物所有权的永久性丧失,且数额较大时构成犯罪。

- 挪用公款罪:虽未改变公款所有权,但影响公款的正常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时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1. 职务侵占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挪用公款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行为对象、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犯罪后果等方面。判断具体案件应归属于哪一罪名,需结合上述要素及具体案情,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谨分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

贪污罪受贿罪都是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对象的不同。

1.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人。

2. 犯罪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犯罪对象: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财物和其他利益,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利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贪污罪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而受贿罪强调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物或利益。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犯的是单位(包括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权益,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准确界定犯罪主体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相应犯罪行为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身份、职务性质及其对涉案财产的实际管理权限,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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