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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案例中,间接影响力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件?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案例中,间接影响力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件”这一问题,从专业律师角度进行深入剖析。首先,明确间接影响力的定义与表现形式;其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探讨在具体案例中,间接影响力是否足以构成该罪名,并提供回答。结论指出,间接影响力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中,间接影响力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 间接影响力定义与表现形式:间接影响力通常指行为人并非直接拥有某种权力或地位,而是通过其与具有职权或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如近亲属关系、亲密朋友关系等),能够对后者产生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到相关公务行为的实施。这种影响力可能表现为建议、请求、暗示等形式。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行为方式: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目的与结果: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因此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3. 间接影响力与犯罪构成的关联:间接影响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虽无直接的职权或地位,但能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对后者施加影响,使之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起到了“中间人”、“牵线人”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利用……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表述。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性质并故意为之,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并获取了财物,即可认为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否适用自首等从轻处罚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或者其他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否适用自首等从轻处罚规定,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依法适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以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原则,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悔过、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具体而言,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或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如能符合自首、立功等法定条件,应当依法适用相应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立功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职务犯罪,主要针对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 行为主体:行为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影响力能够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3. 利用影响力:行为人必须实际利用或试图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收受财物:行为人必须接受了或者索要了他人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其他有价证券、物品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法律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受贿的金额和其他情节来确定。

间接影响力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即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者,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促使后者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完全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对间接影响力的作用及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应关系进行细致分析,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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