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要求被逮捕的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可以离开某片区域,并且犯罪嫌疑人的行动都是在监视范围之内。监视居住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嫌疑人的自由。根据相关的规定,在适当的情形下,累犯也可以被允许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管辖与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常情况下,累犯是无法办理取保候审的,因为办理取保候审的其中一个要求是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对于累犯来说,只要有机会就去施行犯罪,并不害怕定罪量刑,这种情况的是无法确保不会出现社会危险性的,因此累犯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大律师网站上的专业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