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看,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收入,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均附有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员工从两家单位同时取得收入时,两家单位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避免纠纷风险,员工应选择在一个单位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税务机关已上线相关功能,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配合。若税务机关发现同一月份有两个(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为个人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可能导致个人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补税或退税,从而引发纠纷。因此,个人应及时与扣缴单位沟通,确保扣缴信息准确无误。
当员工离职后发现原单位仍在为其申报工资薪金,但实际并未收到这笔收入时,员工有权发起异议申诉。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线上发起异议申诉,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发起申诉。申诉时,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离职证明和收入未实际收到的证据。税务机关将在30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若申诉属实,该笔收入将不会纳入员工的年度汇算,员工也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福利费的性质和发放方式。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因此,如果企业发放的福利费属于上述范围,员工则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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