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1日20时许,业庙乡干部徐某与吴某等人一起喝酒,发生口角后双方离去,吴某回住处睡觉,而后,徐某、苏某某骑摩托车又到业庙乡森源木业公司吴某住处,与吴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吴某跑到院内,捡起木棍将苏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4年3月22日吴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 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事情发生前因是对方引起,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苏某某重伤的结果,属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基于以上理由,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了制止来自被害人苏某某和徐某的不法侵害,对苏某某实施了正当防卫,但是其防卫行为致被害人苏某某重伤,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且其防卫不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况,因此应认定其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所以法院在量刑时即考虑其行为是防卫过当,又考虑到被告人的赔偿情况,故对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