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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遇害男孩父亲否认儿子霸凌 关于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9-11-21    人已阅读
导读:在江西上饶第五小学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一女学生父亲将男桌刺伤致死。经调查,该父亲因男孩对自己女儿进行长达一年的霸凌。那么关于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有哪些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0日在江西上饶第五小学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一女学生父亲将男桌刺伤致死。经调查,该父亲因男孩对自己女儿进行长达一年的霸凌。那么关于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有哪些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上饶遇害男孩父亲否认儿子霸凌 关于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有哪些?

  2019年5月10日上午9点左右,江西省上饶市第五小学突发一场杀人案件,学生家长王某建持刀进入学校,刺死该校学生刘某宸。

  据上饶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介绍,刘某宸被送到医院时,已没了心跳、呼吸,随即被宣告死亡,年仅10岁。

  据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通报,王某建之所以行凶是因为自己的小孩曾与刘某宸发生纠纷。然而事件却不断地发酵,王某建的亲属声称女孩的父亲有精神类疾病。

  就在昨天,遇害男孩的父亲也现身表示,此前都不知道孩子在学校欺负女生的事。

  5月11日,受害者刘某宸父亲接受记者的采访时称:直到案发前一晚,自己才知道孩子可能与别的孩子有了纠纷,而此前老师和对方家长从来没跟他提过。在微信群中看到女孩父亲的发言,自己也是十分惊讶,当天晚上他第一时间在群里做出回复并道歉,同时主动跟班主任提出调解。

  随后,自己马上嫌疑人王某建妻子互加微信,并达成某种共识,但孩子的班主任打来电话说王某建无法沟通。第二天,他送孩子上学看着孩子走进教室,没想到血案就发生在教室中。“我加了对方孩子妈妈的微信,我们俩协商,我说我们家长去找班主任汪老师,在汪老师面前把这个事情处理一下,我们俩已经达成某种共识,但是到晚上班主任打来电话说,对方父亲没有办法沟通,我们还提出在校方在场的前提下双方解决,班主任说对方没办法沟通,没有必要,说让我们去接孩子上学放学,第二天我亲自把孩子送进教室,这桩血案就发生在教室里面。”刘某宸的父亲说。

  遇害男孩父亲表示疑问:为什么一年多以来,老师为什么从来不跟我提,家长为什么从来不跟我提。而且对方家长从来没有跟我交流过这件事情,老师也没有跟我交流过这件事情。现在案件已经发生了,希望能严惩凶手。儿子虽然比较活泼,但是很乖的孩子,学习成绩还是很优秀,每年老师给的评语也是优秀,自己绝对不相信孩子会欺负别人一年多。

关于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有哪些?

  目前,我国并未设立专门调整校园霸凌的法律,处理校园霸凌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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