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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大律师网 2020-06-11    人已阅读
导读: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2020年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王甲、焦某、王乙系邻居,王甲与王乙有一子王丙(2007年1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崔某与王丙关系较好。1995年7月王丙承包有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原告卖给王丙15.607立方米白松,价款17167.70元,同时王丙又向原告借款700元,承诺于7月底付清,后王丙未清偿欠款,原告多次催要,王丙总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推脱付款。2004年1月王丙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载明欠原告17867.70元。2005年12月11日原告所持欠条找王丙要款,王丙仍未能付款,便在其出具的欠条载明“此款有效。”2007年1月4日王丙在巩义市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甲、焦某、王乙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最终判决交通肇事被告赔偿三原告188047.92元。王丙欠原告17867.70元事实清楚。王丙死亡后,现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已主张行使继承王丙遗产的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清偿王丙所欠17867.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从1997年7月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及利息。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丙欠原告崔某17867.7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焦某系王丙之妻,王丙所欠原告17867.70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焦某有义务全部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付款期限,原告要求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支付利息。被告王甲、王乙均系王丙的合法继承人。庭审中,二人声明放弃继承王丙遗产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定,该二人据此不同意偿还王丙所欠原告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焦某偿还原告崔某17867.70元,并从2007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崔某计算支付该款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小编评析: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切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特征。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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