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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禁传播未删减版视频 网络节目与广电节目要一同传播正能量

大律师网 2017-06-0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都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续颂扬传统美德,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通知》强调,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此外,《通知》指出,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 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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