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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骚扰多名男作家:作家李枫称遭郭敬明性骚扰 性骚扰该当何罪

大律师网 2017-08-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 8月21日,认证为作家的微博账号李枫爆料称,曾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并透露“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引起网络一片哗然。

  李枫8月21日晚更新长微博《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称08年参加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一起举办的“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并签约了郭敬明的公司,在出版第一本小说期间,和郭敬明一起工作,在宾馆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


  李枫还透露自己曾咨询律师,“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


  并称:“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


  随后李枫转发这篇微博并@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人民日报 公安部刑侦局 中国政府网 微博法律,称:“希望你们能将这些事情上报,帮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给他严惩,不要让这些肮脏的东西成为社会风气。”


  当天早些时候,李枫发微博:“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说我和郭敬明上过床,今天就来聊聊郭敬明。”从目前迹象显示,这是他发布的第一条微博。


  网上资料显示,李枫在出版个人小说《燃烧的男孩》时,郭敬明曾为他做序。


  性骚扰该当何罪?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乏对于“性骚扰”这种行为的明确规定,仅仅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以下内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猥亵”行为存在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措施。可是在“猥亵”和“性骚扰”之间,却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所谓的“猥亵”,通常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相比之下,“性骚扰”的概念要广阔得多,非但包括肢体的动作,也包括言语调戏等多种形式,甚至讲述“黄段子”也可能被归为此类。


  所以在相关行为暂时被定义为“性骚扰”的前提下,我们很难判断当事人会被如何追究责任。倘若有关行为被认定为“猥亵”,那么当事人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最后的定义仅仅停留在“性骚扰”之上,那么由于国内现行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结果或许只是“内部处理”。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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