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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地电梯故障 4名工人坠亡

大律师网 2018-04-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几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导致多人伤亡,引发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广泛关注。不断敲响安全生产警钟,暴露出电梯维护工作的诸多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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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凌晨汕头市政府应急办通报:4月9日晚8时许,汕头市公安机关接报,濠江区一工地4名工人当晚在工地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发生故障,4人从电梯上坠落,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日上午8时45分,汕头市政府应急办续报称:经进一步调查,事故系电梯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坠落砸到地面。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通报称,目前事发工地已停工整顿,相关的工程承包负责人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近几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导致多人伤亡,引发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广泛关注。媒体和舆论不断呼吁加强安全防范,避免事故重演。遗憾的是,我们的安全防范仍然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并未实质性地加强身边的电梯安全防范,暴露出电梯维护工作的诸多顽疾。比如,维保不及时、救援不及时。电梯维修保养经费无法落实,管理混乱,电梯安全管理缺失。

  同时,随着电梯产业规模激增,一些小电梯厂不正当竞争,用减少成本等方法生产价格低廉的电梯,质量问题较多。在此,特别提醒乘坐电梯的人员,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或有证书但已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是不安全的,用户发现此类电梯,要及时举报。

  在反思的同时,我们也要追问,发生如此重大伤亡,谁应为这起工地吃人电梯事件负责?工程工地施工负责人、电梯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包工头还是电梯维修工?

  当然,追责不是最终目的,在生命悲剧面前,我们更加期望看到,相关部门能够举一反三,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各领域电梯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存在的隐患一个都不能放过,对管理不到位的相关企业、物业公司必须督促其及时整改,从而确保每一个隐患及时得到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134条和2008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因此,此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可能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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