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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焦化厂排污 陕西环保厅启动问责程序

大律师网 2018-04-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陕西省延安市的黄陵县是人文始祖轩辕黄帝陵墓所在地,这里的森林覆盖率高达70%以上,山青水美,资源丰富,可谓人间福地。可最近,《焦点访谈》接到群众举报,说这几年黄陵县来了一家煤化工企业,让附近的居民苦不堪言,向上级部门反映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

  4月1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焦点访谈》栏目以“管不住的焦化厂?”为题,将黄陵一焦化厂违规排污的问题曝光。陕西省环保厅今日就此事做出回应:一是立即成立执法检查组,连夜赶赴现场查处该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二是就2011年以来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监管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查找环保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涉嫌审核把关不严、监测监管执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严肃查处问责;三是对于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违法排污污染环境问题查处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就类似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达标排放。

  陕西省延安市的黄陵县是人文始祖轩辕黄帝陵墓所在地,这里的森林覆盖率高达70%以上,山青水美,资源丰富,可谓人间福地。可最近,《焦点访谈》接到群众举报,说这几年黄陵县来了一家煤化工企业,让附近的居民苦不堪言,向上级部门反映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

  这家化工企业全名叫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生产焦炭,焦化,甲醇以及合成氨的化工厂。是2009年立项批准的,环评项目的验收是2016年12月项目系统验收,2017年7月份拿到了环保设施验收的批复,黄陵煤化在2017年才拿到环评手续。可企业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投产,也就是说,黄陵煤化在六七年里一直违法生产,那当地环保部门是如何监管的呢?

  仅2016年一年时间,就被查处8次之多。其中有涉嫌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剧毒物质涉嫌私设暗管、排放不明废水;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验收;涉嫌未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涉嫌拒报不正常污染防治设施。被行政拘留一人,刑事拘留四人。

  显然,当地环保部门一直知道黄陵煤化在违法生产,不仅如此,根据黄陵县政府官方通报显示,2016年12月5日,黄陵煤化脱硫液因管道发生倒塌,导致管线内脱硫液发生泄漏,部分泄漏污染物流入沮河,造成水体污染。

  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为了救援,当天共投入500余人次,动用铲车、挖掘机等机械19台,投放活性炭4吨,铺设防渗膜2.8万平方米。在事故泄漏处下游7公里处的拦截坝收集约0.65万方的高浓度污染物,13公里处拦截坝的应急处置池内收集约2万方的低浓度污染物。

  酿成污染事件 违法企业却顺利通过环评

  根据环保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奇怪的是,黄陵县环保局对于辖区内的重污染企业到底由谁来管都不清楚。那么这家屡被处罚的企业怎么在2017年7月顺利通过环评验收了呢?

  其实无论环保部门,还是安监部门对于黄陵煤化的违法行为显然都心知肚明。多年来的查处也都是做一些表面文章,走一走过场,企业的违法行为一直都没有被叫停。

  没有环评手续,照样生产,环保局不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照样开工,安监局不管。究竟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监管部门面对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黄陵煤化从开始建设就被地方政府当成“利税大户”,这是否是当地政府默许其建设、生产的原因?可是,不管你对地方经济贡献有多大,首先得看看你对环境的破坏有多大,安全生产的隐患有多大。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速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今天的中国追求的是绿色GDP,是有着青山绿水的金山银山,也是法治框架下的经济增长。

  法律链接:污染环境罪

  为什么各级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此事件中,检察院也可以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监督公安机关对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侦查立案,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支持、监督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履行生态资源保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三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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