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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遭擅播 优酷状告迅雷不正当竞争

大律师网 2018-04-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因认为迅雷软件未经许可在涉案电视剧热播期间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资源下载、搜索链接、数据传

  因认为迅雷软件未经许可在涉案电视剧热播期间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资源下载、搜索链接、数据传输、下载加速以及播放服务,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迅雷公司立即侵犯原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4月24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花费巨额成本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为该剧的网络传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涉案电视剧播出后取得巨大成功。该剧热播期间,优酷公司发现迅雷公司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迅雷”PC 软件及APP 电脑端、平板端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资源下载、搜索链接、数据传输、下载加速以及播放服务,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同时还通过会员收费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迅雷公司在接到优酷公司警告函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在该剧的热播期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故要求迅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00万元。

  被告迅雷公司辩称,优酷公司是从第三方网站下载的涉案电视剧,涉案电视剧下载资源完全是第三方网站提供的,迅雷仅仅是提供了下载的数据传输技术服务。迅雷下载软件内的搜索框是第三方的搜索引擎百度和搜狗,输入关键词搜索出来的结果是百度和搜狗的搜索结果,搜索服务是第三方搜索引擎提供,搜索出来的链接也完全是独立的第三方链接。下载加速的会员服务只是为了让用户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迅雷只是针对会员提供更好的传输技术服务,但数据仍然是第三方网站,不是迅雷公司的。优酷公司主张迅雷提供的边下边播服务就是对用户已经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到本地电脑的数据进行播放,迅雷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提供的下载的技术服务。优酷公司侵权通知邮件中的链接,迅雷公司已经全部断开,优酷公司后来证据保全公证书中的链接是新的链接,迅雷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甚至是超出了法定的义务。

  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迅雷公司运营的迅雷软件提供的会员加速服务、边下边播服务、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构成对优酷公司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经合议庭主持,双方在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会员加速服务和边下边播的技术原理、搜索链接服务的内容等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及辩论。本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链接:信息络传播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络传播权的主体是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一般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两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表演者的表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电影进行在线欣赏,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部电影进行在线欣赏。用户们登录服务器的时间不同,选择的电影不同,在同一时刻欣赏到的内容当然也不会相同。换言之,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是典型的“窄播”,而非“广播”。

  “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该行为是否具备交互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

  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构成需考察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危害结果及侵权行为为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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