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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节目被诉侵权 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8-04-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春节联欢晚会上,中国杂技团的表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在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评选中获得一等奖。中国杂技团认为由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表演、许昌县广播电视台录制、腾讯公司播出的《俏花旦》杂技节目侵犯了其节目的著作权,故起诉上述三方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春晚节目被诉侵权】4月25日下午,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除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现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以及《俏花旦》节目的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三被告代理人外,还邀请两位抖空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到场旁听。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该节目获得了包括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在内的国内外众多奖项,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

  2017年1月上网时,原告发现在腾讯视频网站上,有2017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其中有《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和视频,其表演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原告《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以上。

  “使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相似,表演都是以杂技的动作抖空竹形式近似。这是严重的抄袭行为。”原告代理人称,许昌县广播电视台所拥有的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中,在2017年1月27日上午9点发布的“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中,侵权节目在43分05秒播放。

  此外,涉嫌侵权的演出主体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属于个体工商户,在腾讯视频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传播推广,扩大侵权范围。腾讯公司作为侵权视频的载体,应有审查视频的责任,但没有尽到义务删除侵权视频,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看到了该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并恶意使用,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及商业利益和传播艺术价值,造成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据此,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腾讯公司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难以确定,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我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答辩人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腾讯公司代理人称,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同时也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表示,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涉案节目与原告的节目有一定的相似,对此不知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自己有权利表演。“原告的作品系抄袭自别人的作品,张某是抖空竹技艺的传承人,不存在侵权,更不存在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

  “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空竹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否则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被告席中,张某补充道,该杂技团在2003年就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涉案节目内容由自己创作,参考自沧州某杂技节目。

  对于被告的辩护,原告出示《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俏花旦”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拥有《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全部版权,以及“俏花旦”作品的商标权。

  原告表示,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非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一个完整的节目作品涵盖音乐、服饰、道具、动作编排等各种因素的集合。我方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该作品节目著作权,而不是我方主张享有空竹杂技艺术类型的权利垄断。”

  鉴于双方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未组织调解。该案当庭未宣判。

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春晚节目被诉侵权  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春晚节目被诉侵权  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著作权被侵犯时我们该怎么办?

春晚节目被诉侵权  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

  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对于原创者来说,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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