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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遭网文恶意诋毁 今日头条诉知乎名誉侵权索赔百万

大律师网 2018-05-1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因认为刘某在知乎上发布的文章《今日头条与木马》恶意诋毁抹黑其网站,今日头条以侵害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刘某、知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索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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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刘某在知乎上发布的文章《今日头条与木马》恶意诋毁抹黑其网站,今日头条以侵害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刘某、知乎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今日头条诉称,2018年3月31日,其发现刘某在知乎网站发布了标题为《今日头条与木马》的文章,该文章内容中包含诸如:“今日头条用这种技术(定向推送)偷偷作恶”、“今日头条客户端在设计上,就是一个功能强大的木马”、“窃取你手机里的机密文件,今日头条能做到”等虚假事实,而且该文章还零虚假技术演示,恶意声称:“基本上木马梦寐以求的各种权限,作为一个新闻客户端的今日头条都有了”、“今日头条的热补丁机制随时可以运行木马代码”、“即便今日头条不下发木马,你在不安全的WIFI下只要使用了今日头条,照样可能被黑客在手机里种上木马”、“因此,公众有必要知道,使用今日头条客户端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在这个安全风险得到解决之前,建议涉密部门、涉密设备禁止安装今日头条客户端;建议禁止安装今日头条客户端的手机连入企业内网;建议对个人隐私有要求的用户卸载今日头条客户端。”

  今日头条认为,上述内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刘某通过虚假的技术演示,恶意诋毁抹黑今日头条,直接贬损其提供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为“木马”,从而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网络用户受到刘某的误导跟帖转发、评论,给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致使其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知乎与刘某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应与刘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今日头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和知乎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恶意诋毁公司怎么办如何维权

称遭网文恶意诋毁 今日头条诉知乎名誉侵权索赔百万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名誉是民事案件,诽谤罪是刑事案件。造谣诽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造谣诽谤的行为存在,不过情节不严重,则只构成侵犯名誉权。

  造谣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恶意诋毁公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并非诽谤罪的主体,无法刑事立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能证明刘先生系知乎网站的员工,则由知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是该网站用户,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

  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确定被告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予以分析,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1.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名誉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不作为义务,因此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基本上是作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所谓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口头诽谤、书面诽谤。

  2.造成损害事实。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主体的较为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个体所享有的并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行为人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他人名誉遭受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违法行为的损害不是直接产生的,而是要经过一些中间媒介传播扩散从而产生最后的损害后果。如今新媒体包括博客、QQ、微博、微信等已逐渐替代传统媒体,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主要途径,

  4.主观过错。侵害名誉权是否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各国判例和学说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适用严格责任,有的国家适用过错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行为人运用网络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以达到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这种行为构成网络诽谤。

  遇到网络诽谤,首先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也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

  公民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社会交往中,公民应谨慎处理自身言行,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构成侵权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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