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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华字典”出辞书被判侵权赔偿300万 商标未注册受法律保护吗

大律师网 2018-05-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国典”之名。伴随知识服务的兴起,众多出版企业纷纷打造各种平台。2017年6月份,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APP”上线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辞书,在触网后华丽变身的同时,却因“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而引发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商务印书馆诉讨商标权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冠以“新华字典”字样的多种版本的图书。其实,早在1999年,有关部门就制定了对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的措施,指出“《新华字典》等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重点工具书,这些图书在汉语言普及与研究,以及语言教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读者喜爱”。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就有“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标保卫战。2016年10月份,这起涉及“国典”之争的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带了共计200多本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铺满法庭地面。其中仅原告一方就带来了160多本《新华字典》,包括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1版《新华字典》。被告华语出版社也带来了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两个出版社的《新华字典》放在一起对比,有些连封面图案设计都非常相近,很难分辨区别。

  商务印书馆诉称,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已连续出版了《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惹争议

  在原被告法庭交锋中,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相应的商标权益也应由《新华字典》的编撰者主张,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华语出版社另提供证据称,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图书。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是“新华字典”纠纷案中需首先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相关机构关于“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参与调查的读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过《新华字典》,并有39.3%的读者知道《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近60年间“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未注册受法律保护吗

用新华字典出辞书被判侵权赔偿300万 商标未注册受法律保护吗

  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以鼓励和引导商标注册为原准则,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未注册的商标,尤其是未注册的知名度较低的普通商标,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严格满足法律规定要件。

  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类禁止情形: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同时,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分析上述两条不难看出,权利人的引证商标为未注册商标,两条均无知名程度的要求,但无一例外的要求,将禁止人群限定在与未注册商标有接触关系的对象上,即代理人、代表人或合作、合同关系人等,其他非接触的一般公众则不在禁止之列。对抗的效力为前者为禁止使用和注册;后者为禁止注册,不禁使用。

  所以,普通的未注册的商标法律上的对抗效力,仅及于有接触关系的代理人(不限于商标代理事务)、代表人或合作伙伴、业务对象等。当然,非注册商标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的另论,下同。

  知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所谓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是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未达到法律上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的,法律上通常表述为“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

  我国法律上对于知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效力,主要体现在排他权和使用权两方面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1. 《商标法》三十二条禁止抢注未注册的知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是自己独创的,而不应当将别人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名义进行抢注。例如,在“拍拍贷”商标争议中,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拍拍贷”商标抢注,最终被商标局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使用未注册的知名商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践中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的保护,性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对于商标法而言具有补充作用。

  (二)使用效力

  我国《商标法》同时赋予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效力。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例如,在“拍拍贷”商标争议中,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拍拍贷”商标抢注后,又起诉后者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禁止使用的,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关于知名度的要求

  根据《商标法》分级保护的原则,这里对知名度的认定,在举证上不宜要求太苛刻,应当低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程度,当然,也不宜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效力。

  所以,实践中,只要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且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范围、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就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驰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对抗效力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当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

  1. 禁止注册和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里有几层含义:

  (1)不得抢注或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2)如前所述,该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必须是在中国有商业性使用。本次《商标法》修订时,qbpc曾建议突破这一要求,但最终未获得立法者采纳。

  (3)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力仅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即不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

  2. 禁止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条是这次商标法修订新增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驰名认定标准

  本次《商标法》修订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审查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从行政和司法认定两个角度,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及标准等,本文不再详述。

  未注册商标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与其使用记录和知名度息息相关。

  所以,权利人除了积极的、尽早的申请商标注册外,还应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尽量保留使用的证据,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其知名度的下列文件:

  (1)商标的最早使用记录;

  (2)使用商标的交易文件、产品或产品包装等;

  (3)产品或服务的销量记录、销售范围,甚至是搜索指数等;

  (4)产品或服务、公司的行业排名及获奖情况等;

  (5)关于产品或服务、公司或公司创始人的媒体报道等;

  (6)关于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等

  (7)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

  对于那些显著性程度较高的商标,推荐申请外观设计或著作权登记,用以补充保护。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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