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杜海涛餐厅“海吃海喝”就“7人腹泻”事件发表声明。声明中称餐厅负责人已亲自拜访身体不适的顾客,确定并非“碰瓷”事件,并表示双方已达成共识相互理解。同时,餐厅已与同时段其余用餐顾客沟通,未发现有身体异常情况。也表示已配合质监部门进行抽检,检验结果第一时间会向社会公布。
此前,据三湘都市报,有食客称13日晚上在杜海涛餐厅就餐后出现腹泻,被诊断急性肠胃炎。经协商餐厅承诺16号赔偿食客医疗费,但之后餐厅“以敲诈勒索人很多”为由不予处理,食客已向相关部门反映。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餐厅作为从事餐饮的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顾客在餐厅就餐出现腹泻,其损害结果说明饭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顾客有权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