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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癌女童家人起诉作家陈岚侵权 陈岚:没造谣 名誉侵权与诽谤罪区别?

大律师网 2018-09-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眼癌女童母亲被指诈捐事件”一度引发舆论关注,日前,该事件又有新进展。据媒体报道,9月4日,王凤雅母亲杨美芹已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作家陈岚名誉侵权,当天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对此,作家陈兰在微博上公开回应说,并不存在造谣,愿意通过法律厘清事实。

  2018年3月,河南省太康县张集镇温良村村民王某和其妻杨某,在网络上贴出三岁女儿小凤雅的病情信息和照片,希望获得好心网友的捐助。小凤雅曾经对着镜头艰难地呼喊出一句“救我”,令人心酸。不过,孩子的家人随后身陷诈捐风波,被指利用孩子的病情募捐,但却为孩子消极治疗,网络平台随后暂停筹款。5月4日,小凤雅去世。

眼癌女童家人起诉作家陈岚侵权 陈岚:没造谣 名誉侵权与诽谤罪区别?

  据小凤雅的爷爷以及母亲王太友、杨美芹所请的代理律师施晓俊告诉记者,根据此前陈岚在微博上针对王凤雅一家发表的言论截图,陈岚在刑事上涉嫌诽谤罪;在民事上,涉嫌侵犯名誉权。“决定先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如果涉嫌犯罪,再由法院移交给公安。”

  对于经济损失和医疗损失的产生,施晓俊律师告诉媒体记者,由于陈岚发布的言论,网友通过短信、电话对王凤雅家人进行言语攻击,王凤雅家人长时间无法出门,导致农田荒废、家里的面包车无法正常营运,损失经测算为8万元;另外,由于精神压力,杨美芹患上抑郁症,已产生3130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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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岚回应:相信法律公正,并不存在造谣

  据媒体报道,在小凤雅事件之中,作家陈岚在其微博上数次发表言论,指责王凤雅家属不积极治疗王凤雅,有诈捐嫌疑。水滴筹平台筹款记录单据显示,小凤雅家属先后发起两次个人求助,共有2249人次伸出援助之手。5月24日,河南太康县警方经过调查,认定这一事件不构成刑事案件,且筹来的钱款大部分都用在孩子的治疗上。水滴筹筹款35689元,通过微信筹款2949元,并将所剩余1301元善款交到了太康县慈善协会。

  5月27日早上,作家陈岚在微博上回应,表示向小凤雅及网友道歉。“向在所有在这场风波中受到伤害的人们道歉。向凤雅的家人,向努力奔波的民政和公安及村镇干部,以及曾为孩子一起伤心难过的人们,在围观中被我的愤怒情绪伤害到的每一位网友道歉,并删除所有带有情绪冲动时的表达。”

  对于此次被起诉一事,陈岚在微博再次进行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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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名誉侵权与诽谤罪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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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名誉侵权与诽谤罪有哪些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要注意民事侵权行为与诽谤罪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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