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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8-09-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 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对于公民在网上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公安机关是有权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治安拘留或者进行刑事性质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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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18年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1、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 悉;

  2、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

  3、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

  1、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

  2、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二)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

  2、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

  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对于网络名誉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 对网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特征。

  (三)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而过错在网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

2018年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2018年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关于网络名誉权有哪些法律法规?

2018年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由于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具体规定,所以法院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已有的普通名誉权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涉及网络名誉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规定:

  1987年《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锗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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