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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虐童案宣判 虐待儿童情节严重者会受什么处罚?

大律师网 2018-10-30    100人已阅读
导读:10月30日,发生在陕西省渭南市的一起继母虐童案开庭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当庭判决,继母孙某被判16年。

  2017年3月,因长期遭继母孙某虐待殴打,渭南男童鹏鹏(化名)颅骨大面积损伤。鹏鹏目前仍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状态。

  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因涉嫌虐待罪,孙某2017年3月被警方刑拘,5月被逮捕。

  这起继母虐童案10月30日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开庭审理。

  临渭区法院当庭判决孙某有期徒刑16年。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临渭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孙某自2017年3月初,孙某因被害人鹏鹏不听管教,独自离家为由,对被害人罚站、罚跪,后又以被害人偷其金戒指等为由,用手脚、棍棒等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鹏鹏全身多处受伤。3月29日上午,以被害人弄脏床铺为由,对被害人头部多次实施殴打。

虐待儿童情节严重者会受什么处罚?

陕西虐童案宣判 虐待儿童情节严重者会受什么处罚?

  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但是情节严重者以致婴儿死亡,处罚将加重。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2、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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