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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贷网控制人自首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大律师网 2019-03-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月28日据东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东莞”今日消息,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团贷网”)实际控制人唐某、张某昨日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投案。东莞市公安局已对“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团贷网”实际控制人唐某、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目前正在依法侦办中。

  此外,警方提醒投资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登陆公安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此外,也可将报案材料邮寄至东莞市公安局。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团贷网控制人自首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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