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9年河南焦作一幼儿园老师投毒 如何认定投毒罪?

大律师网 2019-04-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河南焦作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孩子在解放区萌萌幼儿园就餐后发生呕吐、晕厥等情况后就医。4月1日记者从焦作市解放区区委相关部门了解到,事发系幼儿园一名教师向当日中班的食物中投入亚硝酸盐,目前,该教师已被警方刑拘。那么,如何认定投毒罪?投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去了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河南焦作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孩子在解放区萌萌幼儿园就餐后发生呕吐、晕厥等情况后就医。4月1日记者从焦作市解放区区委相关部门了解到,事发系幼儿园一名教师向当日中班的食物中投入亚硝酸盐,目前,该教师已被警方刑拘。

  萌萌幼儿园中班的幼儿家长李先生告诉记者,3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他接到了幼儿园老师的电话,称孩子在上午加餐后出现呕吐、晕厥的情况。当他赶到现场时,发现孩子处于晕厥状态,“裤子上吐的都是,除了我家小孩还有另外三四个小孩也在吐,脸色发白。”

  随后,李先生和另外几名家长带孩子到了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到医院后,不断有该幼儿园的其他小孩被送到医院洗胃、打点滴。

  另一名中班幼儿家长胡先生回忆,当他们接到幼儿园电话赶到医院后,孩子已洗完胃,正在输液。“光我知道的,被送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就有十几个小孩。”胡先生介绍,住院几天后孩子情况好转,出院签字时他看到孩子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此外,多名家长告诉记者,“中招”的均是幼儿园中班的小孩,中班共有24名小孩。家长们称,当日幼儿园三个班级的加餐均为八宝粥,“大班、小班吃的八宝粥都是甜的,问起中班的小孩来,都说是咸的。”其中一名小孩的家长说。

  今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该园园长的电话,表明来意后均被挂断。

  记者从解放区区委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幼儿园规模较小,位于城乡接合部。当日幼儿园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后,就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防疫部门排查、公安部门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案件。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调查,当日幼儿园一名老师向中班的八宝粥中投放了亚硝酸盐,目前,投毒的教师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3名幼儿被送医救治后,大多数幼儿经过体检已出院。

  焦作市解放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教育局多名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调查,目前仍在做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将幼儿分流到其他幼儿园。

如何认定投毒罪?

2019年河南焦作一幼儿园老师投毒 如何认定投毒罪?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投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9年河南焦作一幼儿园老师投毒 如何认定投毒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毒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橙籽伢)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