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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失踪11年后被找到 被拘禁干苦力7年之久

大律师网 2019-04-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安阳17岁少年失踪11年后被找到,称被强迫干苦力7年之久,直至被警方解救。事情到底如何解决,一起来看看吧。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大律师网的律师。

  2007年,河南安阳17岁村民田英俊随表姐夫去打工,到天津后便杳无音讯,家人寻遍全国无果。2018年9月,多地警方在河北军王庄村村支书家将其找到。田俊杰称,自己被河北某村村支书王英军强迫在其拨丝厂及家中无偿劳动7年之久,直至被警方解救。随后田俊杰报案,要求以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王英军刑事责任。对此,警方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

2019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7岁少年失踪11年后被找到 被强迫干苦力7年之久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针对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17岁少年失踪11年后被找到 被强迫干苦力7年之久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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