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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告网友侮辱索赔300万 网络诽谤侮辱他人怎么定罪?

大律师网 2019-07-29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刘强东告网友侮辱】近日,微博网名为“马库斯说 ”的博主发微博称被京东CEO刘强东起诉。起诉其对刘强东及妻子章泽天进行“侮辱”、“诽谤”等,索赔精神及经济赔偿共计300万。对此,该名网友表示准备应诉。小编祝这为网友好运。在小编看来,刘强东事件本就是人家家事,作为一名吃瓜群众,看看就好了,在没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表针对性的意见呢?着实不明智。那么,在我国网络诽谤侮辱他人怎么定罪?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如何赔偿?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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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强东告网友侮辱】微博网友 " 马库斯说 " 发微博称刘强东起诉她侵权已立案,起诉内容为马库斯说在微博上发文内容对刘强东及妻子章泽天进行了 " 侮辱 "、" 诽谤 ",索赔金额共计 300 万。

  今天," 马库斯说 " 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了收到的刘强东方面发来的起诉状,表示自己不后悔发那些微博,并且已经委托了万淼焱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

  根据刘强东方面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刘强东起诉的内容包含 4 个方面:一是该网友根据 " 明州事件 " 当事人 jingyao 的单方面陈述作为事实依据,编造细节恶意解读;二是该网友使用了 " 人品恶劣 "、" 强奸犯 " 等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言辞对刘强东进行丑化;三是该网友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将刘强东塑造成自私自利 " 卑劣无耻 " 的企业家;四是恶意揣测刘强东的婚姻关系,形容章泽天为 " 花瓶和未来继承人的培养皿 " 等。

  对此,刘强东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经济损失 200 万,共计 300 万元。

  据报道," 马库斯说 " 称自己生活在厦门,是一个公司的会计,月薪五千元左右,运营这个微博账号,只是兴趣而已。她与律师粗略估计,应诉刘强东,除了律师费用,还包含公证费、翻译费等各方面费用共计约 80 万左右," 我一个月收入五千的普通白领,怎么一下子能拿出 80 万来应诉刘强东?" 马库斯说称," 这不仅仅是一个人告另一个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资本,在绞杀一个普通人,刘强东不是在告我一个人,他是在告网上所有敢于发表评论的人。"

  京东方面对此称,此事是刘强东个人行为,京东方面不发表任何评价。

网络诽谤侮辱他人怎么定罪?

刘强东告网友侮辱索赔300万 网络诽谤侮辱他人怎么定罪?

  谣言被转发超过500次,构成犯罪;低于500次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如何赔偿?

刘强东告网友侮辱索赔300万 网络诽谤侮辱他人怎么定罪?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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