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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爆炸已致四死 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大律师网 2019-10-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10月16日电 15日11时10分许,广西玉林陆川县一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3人伤情严重),另有1人因身体不适住院观察。玉林市人民政府官网15日发布通报称,目前,相关责任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已经不是第一次见了,化工厂由于其特殊性,发生爆炸事故必然会造成死伤,而死伤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悲痛和后怕,生产安全常常提,也还是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发生在身上,就不知道痛,我们因为一些事故知道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实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还有挺多,那么,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如何区分重大劳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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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爆炸已致四死】10月15日11时许,广西玉林一化工厂发生爆炸致4死6伤。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梁世杰称,据现场调查人员初步反馈,系设施工厂试生产一种民用胶水时操作不当引起爆炸,现场已无伤者被困,爆炸品非危化品,不会影响周边安全。

  此前报道称,11时15分左右,陆川县北部工业园集中区东段3号,广西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据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消息,这起化工厂爆炸事故已致4死2重伤4轻伤。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消防等部门已赶赴现场处理。

  据日报消息称,此次化工厂爆炸事件中,发生爆炸的部位为树脂合成反应车间内的反应釜,反应釜主要用于甲醛和苯酚合成酚醛树脂,反应釜内原料及半成品储量约5吨,目前爆炸原因及财产损失正在调查统计当中。

  15时许,记者拨打玉林市应急局梁世杰副局长办公室电话,梁世杰称,据初步反馈的调查资料显示,系涉事工厂在试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爆炸,没有造成房屋坍塌,不会波及周边建筑。目前现场伤员全部送医救治,现场已无人员被困,具体调查结果还需等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据现场调查人员的初步了解,工厂正在试生产一种普通的民用胶水,其中封闭的反应装置爆炸,法律上规定的生产手续已经有了,可能是生产过程当中技术不当”。

  至于现场产生的粉色烟雾是否对人体有害。梁世杰称,爆炸地点位于化工园区内,距离居民区尚有一段距离,爆炸的化学物质也不属于危化品,“爆炸以后没有形成危害人体安全的物质。”

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玉林爆炸已致四死  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作出了列举式规定,明确了应适用《办法》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范围,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如何区分重大劳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玉林爆炸已致四死  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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