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罗志祥解约简恺乐】周扬青的一封分手信,让罗志祥和蝴蝶姐姐简恺乐身败名裂,两人先后发声道歉,承认了分手信中不道德的行为。
形象大跌的两人,目前已经停止了一切工作,多家代言的产品也和两人撇清关系,终止代言。
近日,有消息称,罗志祥为了要将损失降到最低,将效仿陈冠希召开记者会,原定于5月5日,不过,在5月5日当天,并没有罗志祥召开记者会的相关消息。
5月5日,台媒报道称罗志祥原本要在今天直播道歉记者会,但是因为准备不足,决定延期举行。
除此之外,台媒还报道了罗志祥此次召开记者会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除了道歉,就是“弃帅保车”,撇清和蝴蝶姐姐简恺乐的关系,和她解约,保住自己在娱乐圈的前途。
罗志祥为自保,传出要和简恺乐解约的消息,简恺乐则被曝出心有不甘,多次崩溃痛哭无法接受被罗志祥“分手”,甚至出面求罗志祥帮忙,帮她保住《娱乐百分百》的工作。
报道称简恺乐对罗志祥仍有眷恋,甚至痴盼可以等到被罗志祥扶正的那一天,只不过现在的罗志祥都已经自身难保了,对简恺乐的态度很冷谈。
台媒称罗志祥已经无暇顾及简恺乐了,爱情和面包,罗志祥选择了保住面包。
台媒记者致电罗志祥经纪人求证简恺乐要罗志祥帮忙保饭碗,经纪人并未接电话,《娱乐百分百》则回应,后续的工作和计划将会做进一步讨论,并没有给出准确的回答。
据悉,在失去代言后,《娱乐百分百》是简恺乐最后的经济来源,简恺乐录制该节目每个月的报酬在9.5万元人民币左右,失去该节目,简恺乐就等于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会很惨。
台媒在报道中还写道,《娱乐百分百》放弃简恺乐,保罗志祥的可能性最大,这样就需要罗志祥帮简恺乐保住饭碗了。
可是,台媒在诸多的报道中都提到罗志祥为自保,已经不管简恺乐了,还要和她解约,倘若台媒报道的消息属实,罗志祥真的是又现渣男行为,一点儿男人的担当都没有。
和罗志祥、简恺乐为了星途而犯愁相比,周扬青已经走出了分手阴影。
最近,一直都有更新社交网络的她在多个平台晒出美照,状态大好,在和网友互动中还透露自己心情很好,已经投入到工作中。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3、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是重要的违约救济措施,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时,有违约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
4、支付赔偿金的4个条件:
有违约行为;
要有主观上的过错;
要有实际损失事实,并且这种实际损失超过了违约金数额;
要有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5、支付赔偿金的3个原则:
全部损失原则:违约当事人不仅要赔偿对方财产直接减少的现实损失,而且要赔偿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当事人只能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和能够预见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不能预见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减轻损害原则:受害方当事人对违约时,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对受害当事人能够避免而未避免的损失,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如果出现法定情形的,艺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的约定的,艺人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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