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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失踪案后续 网络散步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大律师网 2020-07-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杭州女子失踪案后续】还记得杭州穿睡衣失踪的女子吗?今日,有媒体报道女子尸体已被找到,在小区化粪池内。随后,网传一则警情通报说案件已取得重大突破,失踪女子丈夫嫌疑重大,已被控制。对此,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并未发布该警情。具体案情将通过江干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干发布。原来是乌龙啊!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那么,在网络散步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杭州女子失踪案后续】浙江杭州近日发生一起蹊跷的失踪案:杭州市江干区三堡北苑小区53岁女子来惠利至7月22日,已经持续失联18天。7月23日,有媒体报道其尸体在小区化粪池内被找到。随后,网传一则警情通报显示,案件已取得重大突破,该女子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警方控制。

  7月23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网传失踪女子被找到且其丈夫被控制的警方通报是假的,“至于通报内容真不真实,我不清楚,但这个通报我们是没有发过的。”具体案情通报将会通过江干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干发布。

  原来是乌龙啊!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那么,在网络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网络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杭州女子失踪案后续 网络散步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散布谣言警察会管吗?

杭州女子失踪案后续 网络散步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散播谣言如果造成社会危害的,例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等情形时,警察是会介入调查的,对造谣传谣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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