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曝光,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通过“调换血样”将当事人抱养的孩子鉴定为“亲生关系”,并成为非法领养“洗白身份”的秘密方式,在网上引发关注。
据广州市司法局网站消息,9月11日,有媒体报道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的相关情况,我局获悉后迅速依法启动立案和调查程序。现将最新情况通报如下:
一、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目前已停止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接受调查。
二、我局已掌握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正在抓紧全面调查工作,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
三、我局已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部署开展大检查行动,要求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整治,教育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行为,特别是对群众高度关注的亲子鉴定业务进行重点整顿。
最新调查处理结果,我局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感谢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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