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广西玉林杀害男医生女护士获死刑 执行死刑有什么方式?

大律师网 2020-10-3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广西玉林杀害男医生女护士获死刑】3月24日,玉林市一家医院的护士将医生杀害,杀人原因系债务纠纷,护士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月30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惩罚,那么如何执行死刑?执行死刑有什么方式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10月3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凤萍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九万八千余元给其亲属。

  3月24日晚间,记者从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获得的一份通报显示,3月20日,玉林城区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是一男性。警方于3月23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女,25岁)。经审讯,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债务原因作案。从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遇害医生的大学同学处获悉,被护士杀害的医生名叫罗某健,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脊柱骨病外科副主任医师,专长脊椎畸形治疗。

如何执行死刑

广西玉林杀害男医生女护士获死刑 执行死刑有什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有什么方式

广西玉林杀害男医生女护士获死刑 执行死刑有什么方式?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