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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近日,安慰马鞍山一名男童被车窗卡住脖子哇哇大哭,路过的凌先生拍了段视频并将其救下,谁知,遭到男童妈妈告知,侵犯隐私权,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网友表示:诉求合理,态度刻薄!小编也很认同该网友的观点,如果是为了孩子着想确实应该删除视频,但孩子他妈妈应该好好跟人家商量解释让删除想必凌先生也是会答应的。没有必要用那么强势威胁的语气。毕竟也是救了你儿子的人。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来跟大家讲讲关于隐私权的知识内容,一起来了解下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以及隐私权的内容。

  【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近日,安慰马鞍山一名男童被车窗卡住脖子哇哇大哭,路过的凌先生拍了段视频并将其救下,谁知,遭到男童妈妈告知,侵犯隐私权,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网友表示:诉求合理,态度刻薄!小编也很认同该网友的观点,如果是为了孩子着想确实应该删除视频,但孩子他妈妈应该好好跟人家商量解释让删除想必凌先生也是会答应的。没有必要用那么强势威胁的语气。毕竟也是救了你儿子的人。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来跟大家讲讲关于隐私权的知识内容,一起来了解下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以及隐私权的内容。

  11月14日,安徽鞍山。某厂门口的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凌先生和工友最终将孩子成功救下。救援过程中,凌先生拍了一段视频上传网络,不料遭到男童妈妈告知,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

  凌先生则认为自己没做错。拍视频的目的是为了警戒家长不要把孩子独自留在车上。

  对此,有网友表示:如果视频一开始没有打码的话,家长的诉求没有错。孩子也是有自尊心的,会被其他人嘲笑。

  还有网友认为:诉求合理,态度刻薄!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

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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