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拒绝服兵役的后果都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1-02-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陕西一95后刘文杰拒绝服兵役被除名和罚款,南郑区政府2月8日已作出《关于刘文杰拒服兵役行政处罚的通报》。在通报中,对刘文杰的个人信息和事情起因后果介绍详细,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拒绝服兵役的后果都有哪些?什么情况属于拒服兵役的知识内容,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关注《微办案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实时法咨询互动,推送律师回复

  据陕西汉中南郑区政府网站2月18日消息,南郑区政府2月8日已作出《关于刘文杰拒服兵役行政处罚的通报》。

  通报称,刘文杰,男,南郑区胡家营建丰村人,1998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61232119980224****,该青年通过网上报名应征、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入伍前参加了兵役机关组织的役前训练,并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2020年9月,经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服役。在其入伍后产生离开部队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适应部队集体生活,采用多种手段拒服兵役。部队新训营干部、骨干反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耐心劝导疏导,并多次向其讲清拒服兵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惩戒,试图改变其错误认识,但刘文杰仍明确表达自己不愿继续服兵役的坚决态度,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经所在部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文杰除名处理。

  为进一步严肃征兵工作纪律,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关于对全省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拒服兵役、严重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刘文杰给予严肃处理。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库,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三、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不得为刘文杰办理入学和升(复)学手续。

  四、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按照南郑区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每年36000元)的2倍予以罚款72000元,由胡家营镇政府执行,罚款上缴区财政(3个月内执行完毕)。

  五、不得批准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优秀党员团员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七、在律师、教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格认证工作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八、将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九、对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并在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拒绝服兵役什么后果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拒绝服兵役的后果都有哪些?

  拒绝服兵役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什么情况属于拒服兵役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拒绝服兵役的后果都有哪些?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阅读全文

关注《微办案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实时法律咨询,推送律师回复。

本文内容已加载完,预计阅读时间过长

若问题相似且紧急,试试在线直接问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