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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已有多地7名网友因发表诋毁戍边英雄言论,被公安机关刑拘或拘留。
2月22日,“平安重庆”微信公众号发布警方通报:
2月21日19时许,重庆市沙坪坝区警方接到举报,网民“@TSCB8”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沙坪坝区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该网民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王某(男,19岁),2019年7月至今旅居国外。目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并对其上网追逃。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然侮辱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月22日,@秦皇岛公安网络发言人发布警方通报:
2月21日14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接新浪微博网友举报,称有网民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接报后,秦皇岛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于21日下午将嫌疑人唐某某(男,20岁)查获,唐某某对其发布诋毁英烈言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违法行为深感痛悔。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嫌疑人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贵阳
2月22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2021年2月21日上午8时许,南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有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诋毁侮辱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对此,南明公安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南明区花果园一房屋内,将该网民代某(男,30岁,贵阳人)查获。代某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代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22日,@茂名滨海平安发布警方通报:
2月21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2时许,将该嫌疑人田某论(男,40岁)查获,其对在微信群发表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已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英雄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将依法坚决严惩。
2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
2月20日16时许,我局接到举报,网民“知名Zed" 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了一条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2月21日9时许, 该网民杨某(男,25岁, 绵阳涪城区人)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主动到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
2月20日,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
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
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通过网络对他人的声誉进行侵害的,会不会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而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会构成诽谤罪。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严重程度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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