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中国驻德使馆纵火嫌犯被申请羁押 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21-03-17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驻德使馆纵火嫌犯被申请羁押】在一星期前,中国驻德使馆被一男子纵火,德国柏林州检察院3月16日表示目前已被法院予以刑事侦查羁押。据德国之声介绍,嫌疑人是一名42岁男性中国公民,被控3月10日清晨向中国驻德大使馆围栏内投掷多枚燃烧瓶。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侦查羁押条件是怎样的?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欢迎阅读了解。

  德国柏林州检察院3月16日傍晚披露,一星期前向中国驻柏林大使馆投掷燃烧瓶的男子目前已被法院予以刑事侦查羁押。据德国之声介绍,嫌疑人是一名42岁男性中国公民,被控3月10日清晨向中国驻德大使馆围栏内投掷多枚燃烧瓶。

侦查羁押条件是怎样的

中国驻德使馆纵火嫌犯被申请羁押 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中国驻德使馆纵火嫌犯被申请羁押 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逮捕开始计算,一般羁押期限是自逮捕后2个月内。

  考虑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灵活的规定。具体有:

  1.《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