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 在瑞典H&M公司、美国耐克公司等一众西方服装品牌抹黑新疆棉花的时候,美国休闲运动品牌斯凯奇(SKECHERS)却并没有同流合污。
斯凯奇3月份发表的《斯凯奇关于维吾尔人的声明》明确指出,该公司对中国供应商进行独立调查后,并没有发现所谓的“强制劳工”。值得注意的是,这则声明发表在该公司官网的时间在3月12日之前,早于H&M引发的风波。
斯凯奇的声明表示,在注意到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ASPI)等组织发布的涉疆报告后,公司聘请了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团队,对全部与公司有直接联系的工厂进行了公开和未公开的两轮调查,“这些调查的主要目标是检查当地劳工的状况,确保我们的工厂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童工或强制劳动行为”。
斯凯奇的调查包括了ASPI报告中提到的东莞绿洲鞋业有限公司,但声明指出,“得知有关报告后,斯凯奇立即进行了确认,并得知绿洲鞋业和所有工厂及供应商一样,知晓并遵守我司有关规定”。绿洲鞋业还向斯凯奇公司提供了一份社会责任承诺和声明,重申了其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其中包括尊重工人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对所有雇员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待遇。
斯凯奇的声明还提及,公司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均针对绿洲鞋业进行了公开和非公开的常规审查,没有一次发现该企业存在被指控的所谓“强制劳动”情况。
根据声明,斯凯奇称绿洲鞋业的雇员中确实有维吾尔人,但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与汉族员工没有不同。并且,包括维吾尔人在内的所有工人,如果不想继续在绿洲鞋业工作,可以自由离职。
此外,斯凯奇在2020年6月和11月先后两次对中国相关企业进行过实地考察,“均没有一次发现有强制劳工或强制劳工问题的迹象”。
声明表示,基于这些事实,公司没理由相信绿洲鞋业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今后,公司也将继续对所有工厂和供应商进行密切的监管和审查。
斯凯奇品牌诞生于1992年,在美国市场是仅次于耐克的第二大鞋类品牌,被“Footwear Plus”杂志评为“2009鞋类产品年度最佳公司”。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劳动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因此,对于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2.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殴打、侮辱、拘禁、以杀害、伤害为威胁、以没收押金、集资款为威胁等等,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等。
3.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