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
一段视频在贵阳的朋友圈
四处转发
视频中一名贵阳出租车驾驶员
与一名女乘客发生口角后,
出租车驾驶员情绪激动,
对女乘客动起手来……
记者联系到在微信群中发布视频的网友,此人称自己了解事情发生的情况。他说:“事情发生在上周六早晨,就像视频里面看到的一样。这个女乘客要求停车的地方因为有违停监控摄像头,司机就说明了情况让他在另外一个路口下车,但是女乘客不同意,于是慢慢发生了口角,最后就动起手来了。”
女乘客在出租车上报了警,警察迅速赶到了现场,记者向出警民警了解到,由于被打女乘客称自己被打得头昏,当天就送到了医院治疗。
此事引起了贵阳市交委的高度重视,责成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调查核实、迅速处置。
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月13日发布通报,经调查,4月10日上午8点40左右,一名女乘客乘坐何某驾驶的贵AUQ791号出租车由瑞金南路至贵开路电信大楼,因乘客要求停车的地方驾驶员称要被交警监控违章拍照,驾乘双方在沟通的过程中发生了语言纠纷,驾驶员行为过激,殴打了女乘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已于4月11日对驾驶员何某进行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驾驶员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出租车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的规定,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吊销何某从业资格证、吊销贵AUQ791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车所属公司进行内部整改教育。
记者联系到当事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说,何某开的出租车已经被贴上封条,停运7天,警察已经对他进行了拘留处罚,接下来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按照要求做好内部整改教育。
许多网友在微信群看见过发布的完整视频,对于此事,大家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说司机作为服务行业绝对不允许动手打人,而且对方是女生,就算是再冲动也不能这样。也有人说,司机不停在违停区域内本身是对的,只是因为面对乘客的要求时,司机没能耐心为乘客说明,殴打女乘客的行为很不妥,并且违反了法律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