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厦门警方在线 通报,4月25日11时53分,思明区常明路莲坂西小区外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思明交警大队迅速到场处置。
经查,系左某某(女,56岁,厦门人)驾驶闽DD5***7小型轿车在该小区南门起步时,车左侧与小区道闸发生碰撞,随后在倒车时,车尾又与沿常明路由东往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余某(女,35岁)及电动车上的三名儿童倒地受伤,其中1名儿童腿部骨折,其他均为擦伤。
目前,伤者已送医治疗,肇事司机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初步排除酒驾,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前消息:
据@厦门日报 报道,25日上午,厦门常明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特斯拉与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上四人受伤,据悉伤者为一家四口,包括妈妈、7岁的大儿子和一对3岁的双胞胎儿子。其中一名3岁男童初步怀疑左侧大腿骨折,其余3人都是擦伤。目前,伤者已送中山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有争议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可请求交警快速处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警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于这类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