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受害人的伤情是故意伤害罪中量刑尺度的一种,如果没有经过司法鉴定,那么可能法院也就不会进行定刑。因此,故意伤害罪与司法鉴定有关联。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故意伤害罪】: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故意伤害罪】: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故意伤害罪】: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法律上,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符合条件的,将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虽然,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的时候并不代表就可以完全就履行刑罚,不过,相较于没有和解的情况,刑罚是可以减轻的。因此,故意伤害罪与和解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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