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的活动当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从而过失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的,但是经过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纠纷】: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出具假报告承担的后果一般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仅需要罚款,还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医疗纠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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