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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对累犯是否有特定的教育改造措施?

大律师网 2024-04-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对于累犯确实有特定的教育改造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教育和培训帮助累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对累犯是否有特定的教育改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法律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以示警戒。同时,我国的监狱管理系统也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改造措施,如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旨在改变累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模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累犯,可以选择社区矫正方式进行教育改造,这包括心理咨询、社会服务、就业指导等多种形式,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同一犯罪类别下是否都算作累犯记录?

刑法体系中,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里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并不特指某一特定的犯罪类别,而是指任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罪,并且新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论该罪是否与前罪属于同一犯罪类别,都可以被视为累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综上,同一犯罪类别下的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累犯的法定条件,而不在于犯罪类别是否相同。

累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否影响假释机会?

累犯(即曾经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假释机会确实会受到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的影响。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罪犯的假释,不仅要看其原判刑罚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其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

在服刑期间,如果累犯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悔罪自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那么他们可能会有更多的假释机会。相反,如果他们在狱中表现不佳,如违反监规,不配合改造,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那么假释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决定。假释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情况等因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和立功表现,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累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决定其是否能获得假释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也要结合其原判刑罚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综合判断。

法律对累犯不仅有严格的法律制裁,也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旨在通过教育和帮助,使累犯能够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这种兼顾惩罚与教育的策略,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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