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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电脑异常操作谁担责?

大律师网 2025-06-0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办公场所中,员工短暂离岗时电脑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远程操控,不仅威胁企业数据安全,更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与侵权责任纠纷。2024年某互联网公司发生“员工工位空置期间电脑自动发送敏感邮件”事件,导致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另一起案例中,离职员工电脑被远程植入恶意程序,持续占用企业网络资源。此类事件折射出设备管理漏洞与法律责任边界模糊的双重问题。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员工电脑隐私”的相关问题。

员工电脑异常操作谁担责?

  若电脑异常操作系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未关闭远程访问权限),员工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离职后未关闭远程控制软件,导致其电脑被黑客利用发送垃圾邮件,法院认定张某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其赔偿企业网络维护费用1.2万元。若异常操作系企业设备管理漏洞导致(如未更新杀毒软件),企业需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员工电脑异常操作谁担责?

企业能否监控员工电脑?

  企业未经员工同意监控电脑可能侵犯隐私权,但为保障数据安全可采取必要措施。例如,2024年8月,某金融公司未经告知在员工电脑安装监控软件,记录员工私人聊天记录,法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认定企业行为违法,判决其删除数据并赔偿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企业若需监控,应事先告知并取得同意,且监控范围限于工作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以上则是关于“员工电脑隐私”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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