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轻伤及以上的程度算刑事案件。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又可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例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等属于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肋骨骨折6处以上等属于轻伤一级。而重伤则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如肢体离断或者缺失等。
一旦经专业机构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加害方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指存在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涵盖已实施、正在实施或预备实施的情况。并且,该犯罪事实需有相关证据证明,而非仅凭猜测或怀疑。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3、属于该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公检法对各自管辖的案件有立案权,案件要在该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权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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