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以及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些条款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合法程序,即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明确的约定。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而另一方并未表示同意,那么这种变更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除非能证明对方已经以行动默示接受这一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协议。此外,如果一方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解除其合伙资格(第48条)。同样,如果合伙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法律体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发生涉及合伙协议履行、合伙权益分配、合伙事务执行等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属于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范围时,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