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显著区别,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这意味着,一项创新如果想要获得专利保护,不仅需要是新的,还需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不能是显而易见的改进,必须包含一些非专业人士无法轻易想到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后,申请人需要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或某些特定情况下31个月内,将该申请进一步提交至各指定国家或城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这个阶段被称为“国家阶段”。各国和城市在PCT框架下有权利设定自己的宽限期,但不得超出30或31个月的基本时限。
在专利法体系中,强制许可是基于公共利益、应对紧急状态或其他法定事由而设定的一项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尽管政府机关可以依法决定给予第三方强制许可,但专利权人在被强制许可期间依然享有专利权,并且该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持续有效。这意味着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本身并未受到损害或失效,仅仅是使用权在特定时期内由第三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