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3、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
5、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6、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9、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而如果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庇护所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就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