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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诉王勇离婚纠纷一案 涉外

大律师网 2015-01-04    人已阅读
导读:本案例由婚姻律师网http://www.iamlawyer.com http://www.lihun.com.cn 贾明军律师收集整理及分析,不经本人同意,禁止转载,否则,权利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贾明军律师代理案例9.  刘英诉王勇纠纷一案---国

  本案例由婚姻律师网http://www.iamlawyer.com http://www.lihun.com.cn 贾明军律师收集整理及分析,不经本人同意,禁止转载,否则,权利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贾明军律师代理案例9.

  刘英诉王勇纠纷一案---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国外一方坚决反对,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刘英,女,33岁,住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XXX弄XX号304室

  被告:王勇,男,34岁,现住日本东京,日本某知名跨国公司员工。

  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2月4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被告于1991年赴日留学,后于1996年被日本某公司派驻上海工作。婚后,原告随被告在日本生活三年,于2003年5月回沪,并于2003年5月1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本网站贾明军律师接受被告王勇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3年12月17日进行了审理,并于2003年12月26日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271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双方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被告表示对原告提出离婚甚是突然,因为夫妻虽然跨国分居,但相处一直关系甚好,并且被告相当一段时间是派驻上海工作,平时与原告一起居住。后原、被告共同在日本生活,相处融洽。二女儿出生后,原告声称带孩子不方便,随即回国。回国后,于2003年5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接受被告委托后,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但理人为其收集了大量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从日本国形成的证据还办理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了自己不离的观点及理由,并由代理人进行了证据提交。最后,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夫妻系自主结婚,婚后生活感情尚可,虽然目前有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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