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日政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体系与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消除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机制,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落实《日照市就业备案暂行办法》,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并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全面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确保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都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提高分包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力争到2008年6月底在全市建立起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确保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吸纳,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职业资格证上岗比例达到60%以上。
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监察,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行业或职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的,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从严惩处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认真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六)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信息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实行有效期制度。各级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七)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予以相应处罚。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有关金融机构应尽快完善电子汇兑或信用卡业务流程,方便农民工领取工资。
四、积极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八)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妥善解决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等问题,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针对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底前,全市用人单位基本完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其中,建筑、港口装卸、石材加工、金属冶炼、制鞋、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要依法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农民工及工亡农民工亲属选择。
(十)加快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认真实施《日照市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单建统筹,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在城镇稳定就业、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地区,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探索建立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研究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一)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尽快制定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已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与城镇职工一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
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十二)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总结岚山区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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