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03〕82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待遇一览表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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