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制度作为现代刑罚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创制和运用本身就意味着刑罚公正、谦抑与人道的价值取向,只有正确地认识缓刑与刑罚价值的契合点,才能使缓刑制度理论进一步体系化。
(一)缓刑的刑罚公正性
刑罚的公正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刑罚的正当性、公平性和平等性。 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刑罚的适用不仅要满足一般公正,还要照顾到个别公正,实现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统一。刑罚公正的三个特征在缓刑中均得以体现。刑罚的正当性是指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法律制度而存在的合理根据。传统的缓刑理论认为,缓刑的适用,主要出于预防和教育的目的,不含有报应的成分。但随着缓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现代许多国家在缓刑制度中增设 缓刑负担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缓刑已不再是仅限于短期监禁刑的一项法律变更技术,而部分的具有了一种替代刑的内容和性质,因而缓刑的理论基础业不仅是限于个别预防论和教育论,而是成为预防论与报应论的统一整体。刑罚的公平性是指刑罚的分配要公平。这里涉及到刑罚分配的标准问题,在刑罚中存在两种类型的分配标准,一种是报应主义公平观,即按照已然之罪来确定刑法方为公平,相当于按劳分配;一种是预防主义公平观,即按照未然之罪来确定刑罚方为公平,相当于按需分配。现代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罚分配标准应以按劳分配为主、按需分配为辅。缓刑制度根据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个别地量定刑罚,贯彻了刑罚个别化原则。该制度为实现刑罚实质上的公平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刑罚的平等性,其首要一层含义是对同样的犯罪处以同样的刑罚,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刑罚的运用,根据某些特殊人的身份区别地对待,如对未成年人更宽松的适用缓刑,这也是一种公正。缓刑在运用过程中贯彻了刑罚的按需分配标准,不搞“一刀切”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提供了更大可能性。
(二)缓刑的刑罚谦抑性
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罚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与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即表达了刑罚程度谦抑性的思想。为追求刑罚实施的合理化,各国制定了种种预防措施,缓刑便是其一。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缓刑排除监禁刑的适用,蕴含非刑罚化思想。缓刑让罪犯脱离监狱,避免了因监禁而带来的非必要的痛苦。使罪犯在相对自由的状态下进行再造,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第二,缓刑避免了刑罚的“多余”或“剩余”缓刑是否必要是判断酷刑的一个标准,非必要的刑罚方法属于过剩的范围。”从个别预防的角度看,对罪犯判处的刑罚有可能超过罪犯应受的刑罚或为完成刑罚目的而判处的刑罚,而缓刑的适用则意味着被判监禁刑有条件排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刑罚多余或过剩。第三,缓刑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能促使犯罪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个别预防的效果,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个别预防效果,相对而言更为科学。
(三)缓刑的刑罚人道性,是指刑罚的制定和适用要宽容、温和,轻缓并符合人的本性。它要求刑种制定执行要人道,缓刑制度的出现,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使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缓刑的发展完善,其内在动力来自于它对刑罚人道性的体现。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缓刑避免了监禁刑完全剥夺犯人行为自由的弊端,通过缓刑的适用,能保障罪犯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减少因剥夺自由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使罪犯免遭社会抛弃。二,缓刑能保全犯人的廉耻,促其改悔。若因行为偶然失检就使之遭受牢狱之苦,则往往使其觉得声誉扫地,自暴自弃,缓刑能增加其改造的信心。第三,刑罚改造的目的并不是使肉体遭受折磨。但监禁刑却有这种弊端,很多监狱内的物质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并且这种与外部社会生活条件的差异将会在较长时间存在下去。因此,会使罪犯体验到强烈的不平等和社会歧视,会不断产生自卑心埋和绝望情绪。所以,在本质上讲,监狱内物质生活条件落后于自由社会的现象,虽然体现了对罪犯的惩罚性,但是客观上却有违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