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盗窃罪犯罪主观特征研究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对盗窃罪而言,不但要求客观上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罪过。盗窃罪的主观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也有其特色:主观必备要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对盗窃罪而言,不但要求客观上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罪过。盗窃罪的主观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也有其特色:主观必备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而其他主观因素例如犯罪动机、认识错误等,也值得研究。

一、盗窃故意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结合盗窃罪的特点,笔者认为,盗窃罪的故意内容包括:明知自己秘密窃取行为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体加以分析,盗窃罪的故意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内容。

(一)认识因素

根据罪过的一般理论,认识要素是指对于构成犯罪所必备的构成要件所具有的认识。一般说来,盗窃犯主观上所应具有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对犯罪对象属性的认识

犯罪人对犯罪对象属性的认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如果犯罪人不认为犯罪对象具有经济价值,而是误认为是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废弃物而取走的,不构成盗窃罪;二是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不具有法定排除性,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对象。此种认识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直接指向法律所特别保护的其他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而决定着盗窃罪与以盗窃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之间的差别。例如,如果行为人明确认识到其所盗窃的是法律所特别管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则由其主观方面决定了其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处罚。

2.对他人占有状态的认识

犯罪人必须明确认识到犯罪对象正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对于他人控制的认识包括认识到处于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和处于他人的可能控制之下两种情况。因此,如果误认财物系他人抛弃或遗弃之物而占有的,主观上就缺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故意。应当注意到的是,对犯罪对象处于他人的占有状态之下的认识,只是一种概然性认识,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还是非法的占有。

3.明知犯罪对象的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

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即明确自己盗窃此类物品必然构成盗窃罪。对此,学界有人认为,“较大”、“巨大”是司法机关事后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所掌握的标准,并不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所预见,只要行为人所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在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即可构成犯罪。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原理。理由是:从实际效果分析,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数额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对于盗窃罪犯罪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人并没有针对特定财物进行盗窃,而是相机而动,偷到多少算多少。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概然性认识,则以实际窃取的数额认定是较为合适的,因为实际窃取数额的多和少均与犯罪人的主观认识相一致。(2)犯罪人本意在于小偷小摸,但是意外地偷到大量财物,自己尚未发觉,或者发觉后马上送回失主手里。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实际盗窃数额来认定犯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例如,郭某因为天寒而偷了件他人在外晾晒的棉袄,却不知棉袄内夹藏有数千元钱,案发后棉袄被追回,钱一分不少。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只针对那件棉袄,却没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目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棉袄内有钱。如果按其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将其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就容易导致客观归罪。(3)犯罪人本意在于盗窃巨款,而因为意外因素只窃取到很少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实际盗窃数额来认定犯罪,则显然是轻纵犯罪人。例如,刘某知道某企业财务处的保险柜内有待发的工资款200万余元,于是深夜入屋盗窃,但因撬不开保险柜,只顺手拿走了办公室里的几件办公家具。不能因为其客观上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作为犯罪处理,那显然是放纵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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