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
(1)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 交通运输工具;
④ 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