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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事项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登记(1)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③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以下列财产

  抵押登记

  (1)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 交通运输工具;

  ④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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